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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路北区法院用案例为百姓普法

2019-01-22    来源:中国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结束了普法宣传活动,老百姓愈发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对于法律的学习热情也越来越高。唐山路北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开展了以案说法活动,用真实案件作材料进行分析普法。

案件:2018年6月22日晚22时许,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公司院内将姜某撞伤。事发后,姜某被送医治疗,住院12天。2017年12月28日,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2月28日12时起至2018年12月28日24时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将姜某撞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且应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以上费用未超出交强险和综合险赔偿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姜某各项损失10724.2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知,法律上的“道路”具有开放性,也就是允许公众通行。本案事发地点在公司院内,客观上存在封闭性,但公众可以通行,车辆能够进出,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交警虽未调查处理,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但该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可依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判断。(李轶光 通讯员 何佳星)


[责任编辑:刘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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